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农业农村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鹤法政办〔2022〕24号)的文件要求,我局经过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法制审核等环节,制定了《鹤壁市农业农村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
2022年11月25日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25 | 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处罚 |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害化处理,并处禽类每只二百元、畜类每头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抛弃病死畜禽15头(只)以内,主动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每头牲畜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加强宣传、检查 | |
26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秸秆焚烧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主动扑灭,防止过火面积进一步扩大的,没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加强巡查、检查 |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市、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4 | 对在淇河使用网具非法捕捞的处罚 |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使用网鱼、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网具在淇河捕捞,没有渔获物,未对淇河渔业资源实际造成损害,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强化宣传,常态化巡查、检查 |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