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7:47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

一、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某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案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某在2021年3月将10盒注射用头孢曲松(国药准字H20043014;生产批号:01510852;生产厂家: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打针的方式注射给自己经营的家庭农场的青年蛋鸡进行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之规定。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二、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浚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在2022年11月30日因浚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档案不完整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农(畜牧)责改〔2022〕1号】,责令其5日内改正完毕,2022年12月8日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去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浚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浚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浚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王某某在2022年10月份以来种植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浚农产品质量罚〔2022〕0002号),当事人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并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百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四、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范围使用农药案

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毒·辛,该种农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该农户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范围使用农药。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淇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